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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身份证名下被人注册公司后该怎么办?怎么解决。(教程指南)

发表时间:2022-01-13 10:28:18

     近年来,诸如徐某某这类“被法人”、“被股东”和“被监事”的事件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情况,很多都是由于身份证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的。而一旦成为这样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及“监事”,带给你的并不是“喜”,而是“忧”,因为你将很有可能成为专业“背锅侠”,替人还债,甚至还要“吃官司”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么

我们该如何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呢?

一旦遇上了

又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

 

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说明身份证曾经丢失或外借过的事实,提供涉嫌冒用身份登记的企业相关信息,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收好报案回执单。

其次

 

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作出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本人签字的书面《撤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现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件曾遗失和补办的相关凭证,以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后,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也会随之相应解除。

第三

 

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此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撤销工商登记后,还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纠正并说明理由,申请法院撤销失信相关信息。

温馨提醒关于身份证

莫“借”

切莫将身份证原件借给他人使用,确实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他人时,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范围内书写“本复印件仅用于办理xx使用,再复印无效”,并签上名字和日期。

忌“贪”

切忌贪图小恩小惠,轻易参与各种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促销、抽奖和拉好友返现等活动,要谨慎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切忌贪小便宜吃大亏。

勿“押”

切勿将身份证件抵押给他人,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扣押身份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并处以罚款。

要“快”

最重要的是,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被盗,应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身份证有效期满要及时换领新证并交回旧证。

 

 

然后在市场监管部门获得以下类型文件就算完结了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116)

 

杭市监撤决字〔2022〕001号

 

当事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66529863

营业场所: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7号联银大厦1901室

负责人:俞先章

 

2021年8月10日,本局收到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芬、魏定宝来访举报:称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06年12月7日未经其公司授权设立,要求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经初步核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8月3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8日向本局申请设立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   2006年12月7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我局核准成立,公司负责人俞先章。2009年10月29日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设立登记时《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为“陈飞林”,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更新”。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其未向本局出具过登记注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申请资料,也未曾委托他人前往本局登记注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设立登记资料(分公司设立登记时上级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为陈飞林、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更新),证明分公司设立登记未提交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假冒注册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紧急公函》,证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未出具登记注册杭州分公司的申请资料,也未曾授权委托他人到我局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3.电话联系情况记录,证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设立登记经办人无法联系;

4.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通过登记营业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5.本局发杭州市税务局协助核查函和杭州市税务局复函,证明当事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当前无税费申报缴纳记录;

6.本局发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协助核查函和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拟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杭市监撤听告字〔2021〕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内容,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为陈飞林,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更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不仅破坏登记秩序、也侵害了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设立登记中资料不予追认,故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指的情节严重。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司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2006年12月7日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撤销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撤销登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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